| 高风险高回报的菲律宾矿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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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作者: iceicechris | |||||||||
| 2008-08-29 | 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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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财政标准
《菲律宾矿业法》中提及的矿业税种、收费主要包括:
1)所得税
在1987年综合投资法规定的优惠期以外,承包商须根据菲律宾国内税收法交纳所得税,通常为32%;
2)矿产品消费税
承包商将依照国内税收法交纳矿产品消费税。通常依据矿产品实际总产值征收2%;
3)占用费
承包商占用土地,如果是在矿储藏区内,按每年每公顷100比索征收。如果是在矿储藏区以外,勘探按每年每公顷10比索征收,采矿按每年每公顷50比索征收。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可以根据情况提高该项费用。
4)矿业残渣和废弃物费
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确定,并可以根据情况提高该项费用;
5)地方税
公共税、不动产税和当地营业税等;
6)关税
在进口机器和资本物资时需要支付3%税率;
7)增值税
进口除交纳关税外,还得交纳10%的增值税,出口产品可免收增值税等。
优惠政策
(一).根据菲律宾综合投资法,对于天然资源的勘探、开发和利用,外资所占比例不能超过40%。投资矿山可享受菲律宾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保障,同时菲政府保障投资者享受以下基本权利:
(1)投资遣返权
投资者可将投资所得按当日汇率折成投资者原币现金汇出;
(2)汇出收益权
投资者可根据当日的外汇比价,将清算后的全部投资收入以现金方式遣返;
(3)外贷权
为支付融资或技术援助合同产生的外币贷款和利息,投资者可按还款当日汇率折汇并汇出外汇;
(4)免于征用权
政府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和企业,在由于公共用途、国家利益、国防而征用的情况下,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有权根据当日汇价等值索赔。
(二).根据《菲律宾矿业法》第90条,承包商与代表菲政府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签订矿山合同和融资、技术援助合同后,即可适用综合投资法中规定的各项财政和非财政鼓励政策。菲律宾的采矿活动一直被列为投资优先计划(IPP)中,根据投资优先计划,在贸工部投资署注册的企业,享有以下鼓励政策:
(1)免缴所得税:投资先锋领域,自注册之日起,6年免缴所得税;投资优先领域,自注册之日起,4年免缴所得税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上述两类投资的所得税免缴期分别可延长一年:
1) 按BOI规定的比例使用当地原料;
2) 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雇员比例;
3) 前3年每年外汇收入不低于50万美元。
无论何种情况,先锋企业免缴所得税不超过8年。经批准,企业扩展经营规模,从新的经营之日起,视其扩展规模,再延长3年;
(2)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,如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年雇员比例,新增雇员(包括熟练工与非熟练工)工资所得税减免50%。若企业位于经济欠发达区,减免75%;
(3)免缴契约税。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一视同仁。该优惠同时给予外资出口导向企业; (4)简化海关手续,自由使用寄售设备/货物,出口型企业可使用保税仓库,非传统出口商品免征码头税和出口税;
(5)注册之日起5年内,可聘用外籍监理、技术人员或顾问,期限可适当延长。外资所有的公司或相应机构的董事长、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不受年限限制;
(6)生产出口产品及其配件所需的原材料、零配件和半成品可享受税收信贷;
(7)使用保税仓库、出口产品达70%以上的企业,进口零配件免缴各种税费;
(8)如外方拥有多数股权,自企业登记注册起5年之内,可雇佣高级外籍管理人员,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。外籍雇员可携带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。
经BOI登记注册、在菲经济欠发达区投资的外国企业,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现有企业追加投资或扩大经营规模,除上述优惠待遇外,还可享有:
1)自注册之日起,6年免缴所得税(同先锋企业);
2)企业批准运营后,其基础设备建设100%免缴所得;
3)新增雇员(包括熟练工和非熟练工)100%免缴所得;
4)投资优先领域可拥有100%股权。
(三).《菲律宾矿业法》规定:
(1) 用于污染处理的设备、建筑和设施不计入固定资产,不征收税费;
(2) 在采矿前十年内任何一年出现的经营亏损,可在亏损发生当年后的五年内从应税收入中扣除;
(3) 采用加速折旧法回收投资,折旧率不超过通常折旧率的2倍(回收期小于10年的按通常折旧率)。折旧年限超过5年,而剩余年限超过10年的,折旧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。对于应税收入的计算,承包商可将勘探和开发的前期投入从净收入中扣除,但每年不超过净收入的25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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