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高风险高回报的菲律宾矿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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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作者: iceicechris | |||||||||
| 2008-08-29 | 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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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法规标准
1)矿业投资法律规定
菲律宾现行的矿业法规是1995年《菲律宾矿业法》(Republic Act No. 7942)及其相关的执行规章制度。该矿业法以亲民、亲环境为宗旨,以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促进合理勘探、开发、利用、保护矿业资源为目标,提倡共同参与管理与合作,共享利益,注重环境与社会安全。矿业法颁布以来,菲律宾的矿业开发有所恢复,地质勘探也有了新的进展。
阿罗约政府执政以来,对矿业开发寄予厚望,希望矿业开发能够增加就业、提高收入,减少贫困,刺激经济发展。1998年,根据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(MTPDP)中减少贫困的政策目标,提出了“以可信赖的矿业,促进可持续发展”的国家矿业政策。该政策期望通过建立繁荣而有竞争力的菲律宾矿业体系,吸引更多矿业投资、创造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增长。
《菲律宾矿业法》(1995)
(一)政府管理机构
《菲律宾矿业法》规定,菲律宾所有矿山资源归国家所有,任何勘探、开发、利用和矿产品加工活动都要受到政府的监督与控制。菲律宾政府设有多级矿业管理机构,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管部门,负责管理、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,以及发布相应的法规。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代表政府签署矿山开采合同;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地质矿业局,直接负责矿区和矿产资源的管理、配置,进行地质、采矿的研究,以及矿山的地质勘探等工作。此外,还负责推荐矿山合同及承包商,以供部长批准,并监督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;地质矿业局设有地区办公室,负责授权事项的处理。
(二)许可、协议和合同
菲律宾矿山勘探和开采的许可、协议和合同主要包括:勘探许可(PE)、矿产品分享协议(MPSA)、合作矿产品分享协议(CPA)、合资协议(JVA)、金融和技术援助(FTAA)、采石场许可(QP)、砂开采许可(SAG)、小型矿开采许可、矿产品加工许可、原矿运输许可。
1)勘探许可(PE)
勘探许可由地质矿业局局长或地区办公室主任签发。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(菲方股份占60%以上)或外资占100%股份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矿产勘探活动,但是并不附带采矿的权力。承包商最低额定股本1000万比索,最低已缴股本250万比索。如果被许可者经过勘探成功地发现了矿藏,有权申请将许可升级为矿产合同和融资或技术援助协议,以进入下一步的实际开采。勘探期限为2年,每次延期为2年,整个期限不得超过6年。勘探许可面积:(a)陆地,在任何一个省,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、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;在全国范围内,个人允许面积3240公顷、公司允许面积32400公顷;(b)海洋,个人允许面积8100公顷、公司允许面积81000公顷。
2).矿产品享有协议(MPSA)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。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(菲方股份占60%以上)享有勘探、开发和开采的专有权,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融资、技术、管理和人才。合作矿产品分享协议(CPA)和合资协议(JVA)均为政府执股参与,目前政府只向承包商提供矿产品享有协议。通常,政府与资质合格的当地承包商签订矿产合同,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,可以继延,延期不得超过25年。采矿许可面积:(a)陆地,在任何一个省,个人允许面积810公顷、公司允许面积8100公顷;在全国范围内,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、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;(b)海洋,个人允许面积4050公顷、公司允许面积40500公顷。
3).融资或技术援助合同(FTAA) 由总统签发。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(菲方股份占60%以上)或外资占100%股份的公司大规模勘探、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。承包商最低投资额为5000万美元,最低额定股本400万美元。FTAA授予金、铜、镍、铬、铅和锌等矿,不授予水泥原材、大理石、沙石集料等。合同的条款以及政府股份可以协商,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,可以继延,延期不得超过25年。采矿许可面积:(a)陆地81000公顷;(b)海洋324000公顷。
4).矿产加工许可
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。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(菲方股份占60%以上)以及外资占100%股份的公司建立和运营矿产品加工厂。为期5年,可以延期但不能超过25年。
(三)采矿辅助权利
1).伐木权
承包商在矿区内可以根据有关森林法规,按需要采伐树木,但采矿完毕后必须复植;
2).用水权 承包商在矿区内可以根据有关水的法规取水供生产使用,但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调整用水权利,重新分配水资源;
3).附属设施建造权
承包商有权在矿区内建造道路、铁路、废物堆放场、破碎厂、仓库、储存区、港口设施、机场、跑道、变电站、电话线等基础设施,以及水井、隧洞、渠道、新河床等工程;
4).拥有爆炸物权
承包商在政府有关部门许可下,有权在矿区内拥有和使用爆炸物;
5).承包商在不损坏他人财产的前提下,有权进入私人领地或过渡区域。
(四)外国投资法及投资优先计划
菲律宾给予外资的优惠政策主要视外资投向的行业和地区而定,与独资或合资企业(公司)无关。因此外国企业在菲投资,原则上分为申请优惠待遇和不申请优惠待遇两大类,前者必需符合给予优惠待遇的条件,如IPP或PEZA,允许准入的领域十分广泛,几乎涵盖了菲所有行业;后者准入的领域则比较有限。
按菲外国投资法规定,外国企业投资为股权投资(EQUITY)。一个外国投资企业,属外资所有还是菲人所有,股权界限为40%。如外资股权低于或等于40%,为菲人所有;超过40%,为外资所有。另按菲宪法规定,外国人在菲不允许拥有土地所有权,如投资建厂所需,可向菲政府或私人业主租赁,租赁期限为25年,期满后可续租25年。因此最长租赁期限为50年。 申请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
1、投资PEZA所辖的各类经济区、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外国企业,外资可拥有100%股权,但产品必须100%出口。如获批准,可在菲国内销售30%的产品。
2、投资于BOI每年修改、增补的IPP领域,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 1)、先锋领域(PIONEER AREAS):在IPP投资范围内,任何行业均有可能视为先锋领域,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 (a)在菲尚未有过的、已获商业推广的(制成品或原料的)生产、制造和加工业。但不得是单纯组装或包装项目; (b)使用某种设计、配方或组合、工艺、加工工序或系统生产菲尚未有过原料或制成品,或是(使用上述设计、配方等)将某种生产要素、物资或原料转化成菲尚未有的原料或制成品。 (c)从事菲农、林、矿产业的商业开发或经营,包括因地制宜的食品加工工业。有关项目要符合菲农业政策导向,可由BOI单独规划,或与有关部级单位协商立项。 (d)非常规燃料的生产,或使用非常规能源的工业设备的制造;或同类最终产品的生产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使用或转化使用了煤或其它非常规燃料,或在同一过程中使用或转化使用了相当比例的菲当地原料。 在先锋领域,外国投资企业可拥有100%股权。但BOI特别规定一条:“外资先锋企业应在30年之内或由BOI决定之更长的期限内,使该企业过度为菲人所有,即菲人持股达到60%”。但如该企业产品出口达100%,则不受此规定限制。 2)、优先领域(又称非先锋领域,PREFERRED NON-PIONEER AREAS):在IPP领域内,不满足上述先锋领域条件的所有行业均为优先领域。在优先领域,外国投资企业所持股权限于40%。但如出口达70%,外资持股比例可放宽。 3)、出口导向企业:外资可持多数股权(40%以上),但产品出口必须达70%以上;如为菲人所有,产品出口只须达50%。出口企业包括从事出口的生产、贸易和服务企业(公司)。 4)、地区差异投资:菲全国划分为13个行政区划,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政区划,或对外资开放,或禁止外资进入。 5)、扶贫投资导向:投资于菲经济不发达地区及偏远农业省份,给予外国企业的优惠幅度超过上述任何领域,且辅有额外的地方优惠政策。 【注一】“先锋领域”与“优先领域”在IPP中并不单列,一个行业,如不符合“先锋条件”,即属“优先”。3、4、5、项下的投资同此定义。 【注二】IPP领域几乎覆盖了除FINL之外菲所有的制造、加工、服务行业,包括农业领域。此项只能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意向查询。 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(FINL) 1)、大众传媒(音像录制除外); 2)、执照专业服务(法律特许的除外); 3)、注册资本低于250万美元的商业零售; 4)、供电所; 5)、私人保安机构; 6)、小型矿业开采; 7)、菲内海、领海或专暑经济区域的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; 8)、斗鸡业的所有、经营和管理; 9)、核武器及生化、放射性武器的生产、维修、仓储及分销; 10)、烟花炮仗及烟火器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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